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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十八条【子女增加抚养费的支持情形】
存在相应情形的,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十九条【子女姓氏变更与抚养费支付】
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。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,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六十条【离婚诉讼期间子女抚养的先行裁定】
在离婚诉讼期间,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,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六十一条【子女抚养义务履行的强制措施】
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,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十七条【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效力】
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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